兴宁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兴宁市人民政府是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兴宁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对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兴宁素有“华侨之乡、文化之乡、足球之乡”之美誉,是原中央苏区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重点产茶县、中国油茶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杯花舞)之乡、中国围龙屋之乡、中国花灯之乡、“中华诗词之乡”、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国361个县级市综合信用指数排名13城市、省文化先进县(市)、省教育强县(市)、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省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示点县、省城镇建设试点县、省水利建设示范县、省双拥模范县、省林业生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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